鑑識證據一般可分為2類,物證與生理證據。
物證像我們知道通常包括指紋、槍枝,或是其他物件。
而生理證據則包括血跡、毛髮、體液等有機物質。

採集纖維等微跡證,我們看CSI(雖然有點誇張離奇)鑑識人員會利用各種科學儀器包括紫外線或紅外線等光源,照出肉眼難辨的微跡證。
像指紋鑑識員用粉末刷過物體表面,找尋指紋,再用專用膠紙,將指紋黏起來等等,在法律上是一種取證的過程。

內線交易,目前偵辦多是以監聽及查帳為偵查發端,事實上除非"檢舉爆料",一般檢調機關調查是等到金管會移送後發動。
上面一個過程就可以知道檢調單為由於財經專業人才缺乏,常常使偵辦行為起動太晚,所以重要證據被湮滅或是早被人頭或乾坤大挪移轉移犯罪跡證。

所以說,如果有人說內線交易成罪率低,想請問"到哪裡去取得犯罪嫌疑人碰過的書證"?
是是而非的觀念充斥,惟有憑著良知努力充實自我。


摘自:中國時報2007.11.01

定罪率偏低 應採鑑識證據

內線交易罪定罪率偏低,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指出,主要是證據不易掌握,當事人很容易辯解推卸,他認為偵辦內線交易罪,應比照一般刑案,引進「鑑識證據」的觀念,逐一比對相關資料,以使涉案者圖窮匕見。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將公司重大消息沈澱時間由現行的十二小時,延長到十八小時,規範相關公司內部人員利用獲悉訊息的便利性,買賣股票獲取暴利 。

施茂林說,在重大訊息公布後,內部人員不得買賣股的時間延長,一般投資大眾獲得訊息的情形將更加公平。

他指出,刑事案件中,檢警為了查明真相,對於蒐證工作都十分用心,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比如命案現場,警方會仔細記下屍體的位置,甚至檢查指甲裡有沒有抓過東西的殘留物、陳屍周遭的可疑物品,舉凡與命案有牽扯的所有細微資料,全部都蒐集起來,之後再逐一比對,找出疑點。

施茂林認為,對於內線交易案件,辦案人員亦應秉持這樣的蒐證態度,不輕忽任何一個枝微末節,並從細小的東西找出疑點和證據。

比如蒐集公司內部相關會議的記錄、營運計劃、來往書信及資料、甚至向主管機關的報告、會計表冊、簽證等等,再將掌握案件的事實與這些資料逐一比對。施茂林說,上市櫃公司的董監事、股東是最了解公司營運的經營者,但心術不正者,常藉著未曝光的消息,提前在股市呼風喚雨進行買賣,等消息正式發布,進而影響股價時,再實現套利動作。

至於散戶因通常是後知後覺者,在利多盡出時才進場追買,剛好買到大股東獲利出場的籌碼,散戶往往成了內線交易下的犧牲品。


報導引自:http://news.money.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0,4442,content+110601+112007110100568,00.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mercytsai 的頭像
    mercytsai

    龐德聯合法律事務所

    mercytsa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