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個內線交易事件讓我們可以省思一下
在人浮於錢時 你想要甚麼

1 老闆注意!內線交易祭緊箍咒 【聯合晚報╱記者唐孝民、黃國樑/台北報導】 2007.10.31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將內線交易的規範更趨嚴格,除將公司重大消息沈澱時間由現行的12小時,延長到18小時,並擴大內線交易範圍,增列將公司債納入內線交易查緝的標的。

此外,為業界擔心的定期定額投資,這次修正也有合理化規定,明訂免責條款,規定行為人如能證明其交易係於消息公開前,以同一名義所為與持續6個月以上定期定額買賣同額之交易,或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可列相關豁免規定。

行政院會上午聽取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具體措施報告,並且通過金融五法,包括證交法修正草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金融控股公司修正草案、銀行法修正草案和融資公司法草案。此次行政院提出的證交法修正草案,共修正21條之1與36條,以及157條之1共3個條文內容。

證期局長吳當傑院會後表示,為強化跨國監理協助能力,修法中並增列主管機關得要求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依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不得規避拒絕。

證交法修正草案中並將原本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由原規定的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縮短為三個月內公告申報。吳當傑強調,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由四個月縮短為三個月,可以避免財務資訊空窗期過長,造成投資大眾權益保護出現缺口。

因近來部分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發生被依法接管或因簽證會計師被處以停業處分,導致無法如期公告及申報年度財報,對此,該條文亦增列除外條款,明定年度財報如因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上述時間規定限制。

吳當傑表示,政府相關單位日前就已展開與上市櫃負責人進行座談,修法內容將可使防止內線交易規範更為完備,同時以利內部人等對法令有所遵循。

張俊雄在院會中裁示,期盼這些法律的修正及立法,能增進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強化金融監理及公司治理,降低相關監理成本,並提供投資人及消費者更周延的保護,以加速我國金融巿場的健全成長,請金管會、財政部及相關部會應配合推動立法及修正相關法規,以利各項興革措施的盡速施行。

摘自: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4077113.shtml

2 這次,證交法修了哪些?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 2007.10.31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其中,157條之一,將出售公司債列入內線交易的標的,是一大突破,將查緝內線交易的範圍加大、趨嚴,有助於國內有價証券交易的合法化和正常化。

上午通過的主要內容及影響如下:

─將公司重大消息沈澱時間由現行的12小時,延長到18小時。法界人士表示,新增此規定,主要是規範相關公司內部人利用獲悉訊息的便利性,買賣股票,取得暴利,在沈澱期(重大訊息公布後,內部人不能買賣股票的時間)延長後,一般投資大眾獲得訊息的情形將更加公平,公司、法人和投資人的起跑點將趨一致。

─如能證明其交易係於消息公開前,以同一名義所為與持續6個月以上定期定額買賣同額之交易,或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可列入相關豁免規定。此一規定,屬於免責規定,對於長期、固定投資者,可以不因事前獲悉訊息後,而停止持續的固定股票買賣。即使事後發生若干況狀,也明定可以免責。

─增列主管機關得要求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依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不得規避或拒絕。這項規定主要考量是現行金融等法人機構,甚至自然人的交易常涉及跨國交易,為了協助國外相關單位方便查詢國內金融機構等法人、團體的交易等訊息,特增列此規定,目的在強化跨國監理協助能力。

─將出售公司債列入內線交易的查緝範圍,法界人士說,這部分僅限於「賣出公司債」,也就是規範事前獲知重大不利於公司的訊息,將該公司債賣出的內線交易。

引自: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4077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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