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
賺錢有甚麼錯?

都沒錯,當台灣統計數計顯示:有錢人越閒,窮人越忙時..

因此,賺錢要從小開始,...
小學生拼命補英文,中學生上網拍,大學生參加直銷賣基金...
所以當14歲的陪酒女郎出現,...
我卻對將爺爺刺在背上少女的新聞感動

不論自己想如何? 但不要傷害或連累別人,是不是基本的遊戲規則?

以下是自由時報新聞:

高中生打工 誤入詐騙集團 判賠2200萬 父母房產不保

兩名高中生當時打工誤進香港人所主導詐騙集團的地下期貨公司,集團首腦撈了大錢落跑後,打工的高中生成了「共犯」,法院判高中生與其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二千二百萬元,他們已花了上百萬元請律師或交保費用,現在山窮水盡,已經無力再交上訴費用,不僅兩家住所都面臨被查封拍賣,兩名年輕人還可能一輩子背債。

為何?
因為:
1.他們明知為假還幫忙演戲

....主嫌僱用林某等人(未成年人)當職員,蔡姓等被害人前往應徵時,林某等人在被害人面前「演戲」,佯稱大家投資外幣、白銀、期貨大賺,至少有十餘人上當,有人一舉被騙數百萬,還有被害人以保單質押借款來投資,最後弄到家庭破碎,這個港仔詐騙集團騙得的金額逾億元。

2.依據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其父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3.律師費沒那麼貴吧? 不要把法院交保費跟裁判費或擔保金都灌入律師費中。


摘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104/78/nmf1.html









高中生打工 誤入詐騙集團 判賠2200萬 父母房產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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