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本章之罪,除第一百三十條外,須告訴乃論。
專利權人就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
未提出前項文件者,其告訴不合法。
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協調指定侵害鑑定專業機構。

二、司法院與行政院依前開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協調完成指定之專利侵害鑑定專業機構計有六十五所,嗣歷經解除、撤銷及增列指定等更迭,目前計有六十九所。為提供各界查詢所須,特將最新資料整理如後附名冊。

三、專利權人提出告訴時,所檢附之侵害鑑定報告,是否必須由前開指定之鑑定專業機構出具,其告訴始為合法?過去司法實務上分別有不同之見解,惟依最高法院最新見解,則認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侵害鑑定報告,並不以同條第四項經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者為限(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三號刑事判決參照)。

四、有關如何製作鑑定報告?鑑定實務上之基本解釋、認定原則為何等問題,可參考本局訂定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

五、受託鑑定之機關或個人,對於因鑑定所知悉之他人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


專利侵害鑑定專業機構名冊 
請見 http://www.ipnavigator.com.tw/laws/law/law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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