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
 68年間爆發的「一銀押匯案」纏訟28年,被告林泰治、柯芳澤、張國隆獲判無罪確定,柯、張2人聲請冤獄賠償,法院駁回,2人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定兩人主張有理,宣告冤賠法中「被告有疏失就不賠」的規定違憲,但該規定2年後才失效,柯、張2人還是無法獲賠。
 78歲的張國隆遭押1500天、71歲的柯芳澤遭押925天,若可獲冤獄賠償,依賠償額度每天3000到5000元計算,張最多可以拿到750萬元,柯最多可以拿到462萬5000元。
 兩人昨嘆了口氣說:「明明是冤案,為何不能賠?」他們說,打了快30年官司,沒想到大法官還不讓他們獲冤賠,希望後續相關法令修改,能還他們一個真正的公道。
 柯、張兩人主張,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如果被告是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被押,即便後來無罪確定,也無法獲賠的規定,已違反憲法比例及平等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有理,但為給相關單位有修法作業時間,宣告此條文2年後失效。
 本案號稱是司法史上纏訟最久的案件,一銀遭詐騙押匯金美金880萬元,當年擔任一銀主管的張國隆、林泰治、柯芳澤,被依圖利罪起訴,一直到96年8月,全案才獲最高法院判無罪定讞,3人在這30年來只能辛苦過日。
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30/today-so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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