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知法玩法,只知謀利圖權,我不知道法律背後正義的權柄
何時將被棄之如屣?
而我們年少時的理想抱負,難道就毀滅在金錢遊戲中嗎?

我告訴朋友,要做好人,壞起來一定要比壞人更壞,知道嗎?

以下新聞就是近年來很典型的土地詐騙案例,結合代書偽證,
所以在財產買賣投資時務必注意契約內容文字,以免落入陷阱...


中國時報 2007.12.17 


案子發生在七十七年,高殿事業機構總經理陳志銘有意在陳滄溪所有位於高雄前金的土地上興建大樓,但所需土地面積至少四百五十四坪,陳滄溪登記在兒子名下的土地面積不足,雙方遂約定由陳滄溪代向其他地主收購,以陳源泉等三個兒子的名義與之簽立買賣契約。

 串通代書偽證 陳家背詐欺罪名

 陳志銘清楚大部分土地是他人所有,是否能收購還有問題,所以簽約時刪除「違約條款」規定,另加註,「如果土地少於四百五十四坪,雙方應無條件解約」。

 陳志銘先給付陳清溪五百萬元定金,另簽發了四張面額共九千五百萬元的支票,作為購地所需,但買地不順,至同年六月陳滄溪只買到部分土地,依約定即應無條件解除合約,因陳家買地已花費五千萬元,陳清溪即向銀行貸款五千萬元提存法院,其餘支票則退還陳志銘。

 沒想到陳志銘竟向高雄地檢署控告陳清溪父子四人詐欺,並唆使專任代書孫金田、邱國山偽證。

 因雙方簽約時使用的是文具行銷售的定型化契約例稿,其中有「甲方(指陳家父子)並保證所出賣給乙方(陳志銘)的不動產係自有」文字。簽約時因疏忽未刪除,孫、邱二人又作證,表示聽聞陳清溪說過土地是自有,出面簽約的陳滄溪和次子陳德祥乃被判刑二年,緩刑二年,長子陳源泉及四子陳永昌無罪。

 陳志銘於詐欺罪獲勝後,七十九年先以其中二筆土地為試金石,起訴要求移轉所有權,高雄地院根據刑事判決,認為陳家父子以詐欺手段締約,不得解約,判陳家應將該二筆土地過戶給陳志銘。

 沒付一毛錢 巧奪二百坪地鉅款

 陳志銘緊接著另就其他十三筆土地(共四百五十二坪),向高雄地院提出履行契約之訴,陳某表示陳滄溪父子違約,致其興建大樓不成,所失利益達二億餘元,最高法院判決應給付一億三千一百五十七萬餘元定讞。陳志銘沒有支付一毛錢,即自陳家攫走了二百多坪的土地及上億鉅款。

 串通代書偽證興訟,巧取豪奪他人家產的陳志銘,在不當得利十九年後,已遭最高法院改依誣告罪判刑一年,減判六月確定,經通知執行傳拘未到,高雄地檢署於今年三月發布通緝。

摘自: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3+11200712170025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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